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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

来源:nba无极速直播吧    发布时间:2024-04-18 18:29:25   访问量:116 次

  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讨,现将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品,除还有规则者外,视同内销货品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则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据的货品;

  销项税额=出口货品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交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法出口上述货品以及小规模交税人出口上述货品核算应交税额公式: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品,出产企业如已按规则核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本钱科目的,可从本钱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则核算交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本钱科目的,可将交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品若为应税消费品,除还有规则者外,出口企业为出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方针规则核算交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交还消费税。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告诉第一条规则核算交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品,不再处理退税。对已核算免抵退税的,出产企业应在申报交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处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交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三、退税审阅期为12个月的新产生出口事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阅期期间出口的货品,应按一致的按月核算免、抵、退税的方法别离核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阅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则处理调库手续,对审阅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处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处理退税;对新产生出口事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阅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阅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阅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的方法中止履行。

  四、出口企业署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还有规则者外,须在自货品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署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开具《署理出口货品证明》,并及时转给托付出口企业。如因材料不齐等特别原因,署理出口企业没方法在60天内请求开具署理出口证明的,署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请求开具署理出口证明。

  因署理出口证明推延开具,导致托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则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提出延期申报的,托付出口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分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则期限内申报出口货品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5〕68号)第四条规则处理。

  署理出口企业须在货品报关之日(以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签发署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供给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在外)。签发署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对署理出口企业未如期供给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阅有误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函告托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托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该批货品按内销交税。

  五、从事进料加工事务的出产企业,应于获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挂号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交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出产企业进料加工挂号申报表》;于产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处理《出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于获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交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处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处理的,税务机关在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分后再处理相关手续。

  六、企业以什物出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包含实施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方针的企业在实施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方针曾经购进的设备),实施出口退(免)税方针。实施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方针的企业以什物出资出境的在实施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方针今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不实施单项退税方针,实施免、抵、退税的方针。

  企业以什物出资出境的外购设备及零部件按购进设备及零部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算退(免)税;企业以什物出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依照下列公式核算退(免)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企业以什物出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令》规则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存案的折旧年限核算提取折旧,并核算设备折余价值。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状况承认表》(见附件)交由担任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处理退税。

  七、使用外国政府借款和世界金融组织借款采纳世界投标方法,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或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给的机电产品,凡归于《外商出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产品目录》所列产品的,不予退(免)税;其他机电产品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退(免)税。

  八、出口企业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品退(免)税处理方法(试行)〉的告诉》(国税发〔2005〕51号)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出口退(免)税确定手续。出口企业在处理确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品,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则同意退税;凡超越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交税。

  九、本告诉自2006年7月1日起履行,履行日期以出口货品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赋闲保险费住宅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方针的告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纳公司所得税的新办企业确定规范履行口径等问题的弥补告诉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开展和变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出资项目收购国产设备退税处理试行方法》的告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讯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乡镇土地使用税方针的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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